青海省三江源生态环境保护协会
章 程
本章程于2008年10月16日青海省三江源生态环境保护协会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青海省三江源生态环境保护协会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六日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定名为青海省三江源生态环境保护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以坚持科学发展观,建立和谐社会,建设生态文明为原则,吸纳热爱环保事业的有志之士,自愿结成的民间环境保护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促进三江源当地民众认识自己的环境与发展问题,并自觉地参与保护与建设;促进国内外社会各界关注三江源环境与发展问题;探寻三江源环境与发展的有效和谐之路。
本协会遵守我国的法律和政策,并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青海省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青海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办公场所位于青海省西宁市苏家河湾8号玉树新村2号楼2单元120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保护三江源地区的生物多样性及其相适应的生态文化;
(二)交流并传播三江源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重要性;
(三)防止和治理三江源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的现象;
(四)组织国内外跨学科的研究团队,开展三江源地区生态系统及其变化趋势的调查研究;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公众生态道德、优秀生态文化、可持续发展教育,推动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历史进程;
(六)开展并积极参与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及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其它各种社会活动;
(七)就三江源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研究,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凡从事或热心于环境保护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赞同本章程,支持并能经常参加活动的,经理事一人介绍或提出申请,获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环保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为生态环境与生态文化保护和建设身体力行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审查通过;
(三)正式登记注册;
(四)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分享本会的信息资源和对外交流机会;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经理事会或授权机构同意,以会员名义在适当范围内举办符合本会宗旨的活动并获得本会的指导和协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提供各种有用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未经本协会理事会或授权机构书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会员不得以本协会名义社会上组织活动、募集赞助或与境内外其他团体或个人建立组织联系。此类情况如有发生,本协会对此不予承认,不承担责任,必要时并将对当事者进行法律追究。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免去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免去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需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各项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免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研究提升发展战略,创新、强化发展的方式,明确制定每年主要目标、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为本协会身体力行地开展实质性的工作;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委托常务副会长行使上述四项职权。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经会长委托行使会长职权;
(二)协助会长行使会长职权。
第三十条本协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外代表本协会开展工作;
(二)领导具体项目实施;
(三)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策划并开展各种项目,争取各界多方支持,每年初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交项目工作报告;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的经济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的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于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008年10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期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