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州三江源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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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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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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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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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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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和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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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修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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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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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玉树藏族自治州三江源生态环境保护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以江总书记亲笔题词的“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的建立为契机,响应“再造一个山川秀美的大西北”的伟大号召,吸纳热爱环保事业的有志之士,自愿结成的民间环境保护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促进三江源当地民众认识自己的环境与发展问题,并自觉地参与保护与建设;促进国内外社会各界关注三江源环境与发展问题;探寻三江源环境与发展的有效和谐之路。
本会遵守我国的法律和政策,并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将通过一切合法的、有效的方式手段,继承和发扬藏民族生态和环境保护的优秀传统文化,全力开展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与环境建设及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各种活动,传播绿色文明;同时,根据条件,与生态环境保护相悖的事进行监督、批评和吁请有关方面予以关注。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凡身体力行地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本会的章程,愿为生态环境保护事业贡献力量的个人,经本人申请并正式登记,可成为本会会员;凡从事或热心于环境保护和建设事业的单位和社会团体,经理事一人介绍,并正式登记,可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经常务理事会同意,以会员名义在适当范围内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活动并获得本会的指导和协助;
(四)分享本会的信息资源和对外交流机会;
(五)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六)推荐新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身体力行并主动传播本会宗旨;
(二)遵守本会章程;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权利和声誉;
(五)为本会志愿服务。
第八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提出退会者,经备案即予注销。凡背离本会章程,行为有损本会宗旨、声誉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经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凡连续超过规定交纳会费时间三个月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
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玉树州民政局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及副秘书长;
-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推荐本会名誉会长、顾问及专家顾问组成员;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可延期任职,并报州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按主次行使下列职权:
- 会长、常务副会长对内领导会务,对外代表本会;
-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按主次行使下列职权:
- 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在理事会及会长、常务副会长的领导下工作;
- 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召集常务理事会;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协调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 提名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确定和筛选提交常务理事会研究的有关议题;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未经常务理事会正式委托,任何会员都不得以本会名义在社会上组织活动、募集赞助或与境内外其他团体或个人建立组织联系。此类情况如有发生,后果自负并按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下设办公室等办事机构。
第五章 会费和经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员会费数额及交纳办法,由每届理事会具体规定;本会接受会员会费以外的捐助。
第二十七条 本会接受社会机构、团体及个人以资金、服务、设备、图书资料或其他形式给予的赞助和捐赠,并将根据捐助情况以适当形式致谢。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员在会内的服务属志愿性质,不付报酬,根据情况,可提供餐旅补贴;对于受理事会聘请,用较多工作时间从事本会特别委托之任务的会员,其酬谢办法由理事会根据情况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全部收入都将用于其开展环保活动,财务公开,定期向会员及捐助者公布帐目。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对本会的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上通过并报玉树州民政局备案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终止程序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提出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向登记管理部门审请注销。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址设在青海省玉树州结古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草案)于2001年10月20日经全体发起人讨论通过;并于2002年4月6日经玉树州三江源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修改,形成本会正式章程。 |